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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年松文化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12/31 19:51:44 点击:2654 属于:走进惠州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17〕449号

各县(区)住建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发展我市绿色建筑工作,规范我市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指标体系制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含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职责:根据市绿色建筑行业发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跟踪扶持项目的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扶持项目的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配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指标体系制定(含技术线路研究、管理体系制定、标准制定、信息化开发等)及绿色建筑能效测评、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获得“运营评价标识”或二星级及以上“设计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或装配式建筑项目;
  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含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单位申报、部门审核、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适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绿色建筑项目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要求以及有关规定。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二) 项目申报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 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联合申报。
  (四)取得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设计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
  (五)取得“运营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
  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结构层数不少于5层,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建造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满足国家、省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
  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土地、环保等要件齐备,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部件生产流水线方案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技术审查,并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组织的装配式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
  四、项目申报企业社会诚信资格管理
  根据《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凡符合以上三类申报条件的申报企业,对不存在《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规定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予以申报资格优先考虑的奖励。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县(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同时在惠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由各县(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直项目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申报,并在惠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要求: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按《申报书》要求填写和提供资料,包括提供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资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财务资料、项目申请承诺书、竣工验收报告、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证明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及现场相片)等有关材料。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同一个示范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有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申报单位为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应有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图);部品、构件采购合同;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产业化示范基地申请表;产业化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每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除责令其退回资金外,5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从省绿色建筑及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5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项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项目申报情况等因素和年度资金预算额度,确定不同星级绿色建筑奖励标准(原则上奖励额 度不得超出项目在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方面的增量成本)及资金分配意见后,向市政府呈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按预算级次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凭证,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扶持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根据《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企业纳入联合奖惩黑榜名单,责令退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并制订年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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