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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年松文化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11/9 15:19:41 点击:1933 属于:走进惠州

惠府〔2017〕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交通、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三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列入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项目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费用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
  第四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和完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代建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监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协助办理代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前期报批报建手续;
  (四)组织审查代建项目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预结算编制、资金拨付申请、工程变更等,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五)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六)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
  (七)审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核算和建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
  (九)监督核实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主(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协助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办理项目环评、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手续;
  (三)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并确认设计方案;
  (四)协助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前期报建报批手续;
  (五)协助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会同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七)办理项目资产及建设资料接收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八)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业主(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业主(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控制项目投资。如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按《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限价控制原则,实行全程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单位及采购设备,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按国家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控制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代建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会同业主(使用)单位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由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向代建管理部门提出拨付申请;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代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天内完成审核;业主(使用)单位3天内完成审核,送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业主(使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代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3天内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将项目移交给业主(使用)单位使用。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代建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由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或者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咨询、评审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规范、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因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标、造价、质量、安全和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代建项目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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